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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11:38:28 点击: 作者: 来源:

 

 

景陶大发2016〕186号


 

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将于20171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61115

 

 

 

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及

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各级教学管理,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兼职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的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认定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五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四类。

第六条  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三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违反师德师风,造成较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差错:小范围内影响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较小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典型行为分类与级别(见附表一),若出现未列入附表中的行为参照各自类型中,产生的后果与影响程度进行级别认定。

第三章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为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出现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如实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秩序异常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向当事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教研室反馈行为事实。

(二)当事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教研室对行为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接到《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秩序异常情况核查表》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调查情况。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事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教研室提交的《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秩序异常情况核查表》及行为事实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四)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与当事人确认的有关情况,就行为事实和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五)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委员会认定结果拟文、通报和存档。并向当事人下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附表三)。

第十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四章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或责任人所在相关教研室送达责任人,按学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升职高聘。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三)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升职高聘;

(四)对于当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参照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教学差错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扣除1000元;

(四)对于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参照一般教学事故进行处分。

(五)对于当年度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参照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外聘及兼职教学人员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扣除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解聘;

(三)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2000元,对于当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参照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处分。

(四)出现教学差错者,扣除1000元,对于当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参照一般教学事故进行处分;对于当年度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参照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一学期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出现两次以上(不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进行相应赔偿,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挽回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特别严重者,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师德与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景陶大党发201645号),学校将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记入责任人当年业务档案。

第五章  相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故意隐瞒不报者、故意拖延不报者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另行处理;指使家属采取上述行为且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等同处理;教学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助制止上述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教学保障类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由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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